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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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 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6民初21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6民初2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860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860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4元,申请费1122元,由上诉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2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7元,由上诉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