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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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风之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永康市米熙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永康市风之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米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分公司邮递费84948.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24元,由被告永康市风之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米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