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康市春锦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永康市海竹茶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99970.12元、利息40588元及罚息(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12.51‰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永康市海竹茶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春锦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由被告***、***、***、永康市海竹茶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春锦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4-15
发布日期 2020-01-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