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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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朗鑫工贸有限公司 永康市浙中衡器厂 永康市铖铭金属制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变更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永康市铖铭金属制品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五个月内办理“永康市铖铭金属制品厂1号厂房”的产权证明,并由永康市朗鑫工贸有限公司于产权证明办出当日向永康市铖铭金属制品厂付款400万元; 三、变更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由永康市铖铭金属制品厂在办理并取得“永康市铖铭金属制品厂1号厂房”的产权证明后一个月内,配合永康市朗鑫工贸有限公司办理1号厂房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4882.8平方米)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永国用(2007)第3831号)的过户手续,并由永康市朗鑫工贸有限公司于上述权属过户当日向永康市铖铭金属制品厂付款88.8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永康市铖铭金属制品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6-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