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象山宏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
象山县远洋冻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象山县远洋冻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象山宏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代偿款1779760.04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20%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0818元,减半收取104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09元,由被告象山县远洋冻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22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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