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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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与被告***2012年3月8日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清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借款本金14913.57元、费用2265.34元、利息1896.9元,合计19075.81元[暂计至2019年8月12日,其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律师服务费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