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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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4月21日的借款本金246500.72元、利息2999.57元、复利12.93元、罚息9.62元,共计249522.84元及自2019年4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9.825%向原告计付利息、复利、罚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10号3号楼4-201号、建筑面积为89.95平方米的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为:烟房权证牟字第**)经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74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2578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