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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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市第十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皋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市第十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截至2019年10月10日的利息180868.95元以及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75%计算本金1200万元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被告南通市第十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位于如皋市金鹰花苑1幢5、10、11层的房产(皋房权证字第××号)及如皋市环西路以西、跃进西路以北的土地(皋国用2006第x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105元,由被告南通市第十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21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