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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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3626.0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4594.45元。 上述款项汇至原告***账户,账号:62×××99,开户行:南京银行宿迁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元,由被告***负担200元,原告***负担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