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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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三家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家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 负责人:倪洪超,该企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上海三家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8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8121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仅与案外人田敏存在管辖约定,***依债权转让从田敏处受让的仅为实体权利,其与本案各被告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故原管辖权约定不再约束本案双方当事人。2.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之一的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借款人为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担保人均为该公司股东,担保手续也均在该公司所在地淮安市洪泽区办理,淮安市洪泽区相比靖江市与本案联系更密切,更有利于对本案事实的查明及案件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金严 审判员 丁万志 审判员 朱希懋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珺妍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