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92408.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合计147408.9元;同时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6.195‰计算的利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计16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