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腾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邳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腾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872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7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元,由被告邳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9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