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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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8696.59元及截至2020年7月23日的利息2410.81元、罚息1780.97元、复息96.5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98696.59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计付;复利以2410.8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该利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2元,由被告龙云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