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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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四川省广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赔偿款13,841.9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垫付款62,792.05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赔偿款74,609.0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