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如东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市哆哆鲜调味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如东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39911.8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原告江苏如东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14749.56元(计算至2019年2月12日);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到期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265%上浮50%继续计算。 三、被告***、***、南通市哆哆鲜调味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0元,由被告***、***、***、南通市哆哆鲜调味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2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3-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