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81民初802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重庆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本案当事人***下落不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6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徐思禹 人民陪审员李强 人民陪审员何波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雨 书记员洪莉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