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赔偿款170835.7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赔偿款25671.4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垫付款4130.2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赔偿款1164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7元,由原告***负担502.09元,被告***负担683.93元,被告***负担170.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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