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芜湖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句容市万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市万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38690元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句容市万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8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7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芜湖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8-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