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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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损、货损及施救费,合计41949.2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评估费和复印费,合计1740.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和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170元,被告***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