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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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 上海明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仪征市华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 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贷款本金8000万元、利息115.193629万元(截止到2019年2月21日,含罚息、复利)及律师服务费98万元,合计8213.193629万元; 二、确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对被告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其抵押物登记清单)在本金5000万元、利息71.996018万元(截止到2019年2月21日,含罚息、复利)及律师服务费61.25万元,总计5133.246018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上海明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的相应债务以及2019年2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含罚息、复利)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4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4444元,由被告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上海明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