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川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4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三、四、五项; 二、变更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4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湖北川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上诉人***、***购房款59159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首付款296598元从2014年2月24日起计算,按揭贷款295000元从2014年4月29日起计算,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