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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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新泰市祥荣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新泰市祥荣运输有限公司已赔付的三者物品损失8300元;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鲁A×××××号机动车商业险车辆损失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新泰市祥荣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71000元、施救费10000元; 三、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鲁J×××××号挂车机动车商业险车辆损失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新泰市祥荣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2980元、施救费3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