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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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139653.90元及利息(以2683993.25元(4139653.90元-29113213.04×5%)为基数,自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2日止,以4139653.9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750000元及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375元,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共同负担41675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