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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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子王旗兴牧活畜交易市场给付原告***购羊款17740元,由四子王旗兴牧活畜交易市场经营者智利平以其个人财产对以上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被告四子王旗兴牧活畜交易市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