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肥城德荣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肥城德荣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万元;

二、被告***、肥城德荣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本金3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和被告肥城德荣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1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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