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等电子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伍拾叁万零叁元伍角(¥530,003.5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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