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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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等电子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伍拾叁万零叁元伍角(¥530,003.5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