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与其他收益103550元(其中包括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贵州省德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等值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