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宁鸿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青海省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海省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宁鸿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514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454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4094元,由被告青海省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53元,由原告西宁鸿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