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
甘肃华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7651.76元、逾期利息18035.5元,并支付(以本金47651.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32%)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甘肃华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对被告***名下的甘A×××××陕汽德龙车辆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被告***、***、甘肃华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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