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烟台市牟平兴海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房军超、王炳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死亡赔偿金105000元,共计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房军超、王炳华余下死亡赔偿金226575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275.4元、丧葬费37562.5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66912.9元的50%即133456.45元。以上合计243456.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房军超、王炳华共同指定的原告王炳华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文登支行,账号:62×××24)。

二、驳回原告房军超、王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房军超、王炳华负担2270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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