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朗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2民初1243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山市朗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孔繁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强,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朗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2019年10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万枝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洁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