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朗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2民初1243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山市朗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孔繁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强,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朗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2019年10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万枝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洁文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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