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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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96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4000元; 三、驳回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2160元,***负担540元(该款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已预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