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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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连云港鑫础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2798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4元,由原告承担1400元,被告承担522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的部分,被告在赔付原告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24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连云港苍梧支行,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