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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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20)豫1681执10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