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瓦房店成泰纺织有限公司 瓦房店九金贸易有限公司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270万元及利息245983.7元(截至2018年10月25日),合计2945983.7元。 二、被告***、***从2018年10月26日起向原告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7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71754元。 四、被告***、***、瓦房店成泰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瓦房店九金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位于金州区房屋(产权证号:辽2017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002378号)及被告***、***提供位于房屋(产权证号:辽2017大连瓦房店不动产权第09001681号)享有抵押权。 六、驳回原告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8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480元,由被告***、***、***、***、瓦房店成泰纺织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金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1542元,由原告大连立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