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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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阳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安阳市洹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豫0506民督7号 申请人:安阳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申春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友,安阳市龙安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安阳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拖欠的物业费413.9元。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9日拖欠申请人物业费413.9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向申请人缴纳物业费,为此,特申请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物业费413.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阳鼎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413.9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海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慧娟 代理书记员 孟伟光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