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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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庄河市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庄河市黑岛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李德福、娄殿朋、胡广华、张孝勇、刘永伟、被告庄河市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所拍卖的该五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金源商城)2号楼摊位房所得的全部价款应用于偿还五被执行人拖欠的借款; 二、不得冻结前款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金源商城)2号楼摊位房所得的全部价款。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318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2620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