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庄河市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庄河市黑岛建筑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李德福、娄殿朋、胡广华、张孝勇、刘永伟、被告庄河市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所拍卖的该五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金源商城)2号楼摊位房所得的全部价款应用于偿还五被执行人拖欠的借款;

二、不得冻结前款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金源商城)2号楼摊位房所得的全部价款。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318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2620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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