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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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浮市粤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封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封开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浮市粤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封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60万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为392859.53元,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云浮市粤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广东封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置被告肇庆市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肇庆市端州区****侧景福围地段的土地证号为【肇府国用(2012)第0030036号】的土地使用权,并在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1、***、***、***、***对被告云浮市粤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757.16元,由被告云浮市粤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