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092610001);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88830元,并承担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届期不履行前述第二项义务的,原告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有权就坐落于庄河市(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08022043、面积:共有宗地面积4882.50㎡/房屋建筑面积110.22㎡)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以最高额1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11元,减半收取117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