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付清拖欠的工程款927164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从2018年1月13日起按15万元为本金计付,从2019年1月13日起按本金777164元计付,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