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付清拖欠的工程款927164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从2018年1月13日起按15万元为本金计付,从2019年1月13日起按本金777164元计付,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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