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借款本金48007.29元、利息8064.80元(截至2018年8月21日),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届期不履行前述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有权就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房产证号: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号,建筑面积:84.08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76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02元、公告费56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