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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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位于新野县产业集聚区东区西二路东侧新野县东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院内车间和办公楼。

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由新野县中升不锈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2020)豫1302执异66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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