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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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广场支行 大连亿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广场支行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152064元,并承担借款本金270万元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大连亿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7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9617元、公告费56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