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睢州酒业有限公司
濮阳市粮食储备库
睢县河集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
中航洛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睢县河集粮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豫民终242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中航洛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1565万元及利息(以1565万元为基数,支付2013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濮阳市粮食储备库对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返还上述款项部分承担1%的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8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2868元,由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2624元,中航洛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9571元,濮阳市粮食储备库负担6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68元,由濮阳市粮食储备库负担651元,中航光电公司负担1472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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