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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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豫民终250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中航洛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2990万元及利息(以2990万元为基数,支付2013年7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河南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对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返还上述款项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77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2701元,由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7515元,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负担23270元,中航洛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19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7701元,由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负担22770元,中航洛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49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