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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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7民初807号 原告:磁县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合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宝慧制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鸿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安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合永与被告***、河北宝慧制管有限公司、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武安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合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王合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4-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