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磁县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7民初807号

原告:磁县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合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宝慧制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鸿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安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合永与被告***、河北宝慧制管有限公司、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武安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合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王合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4-2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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