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市宏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漯河市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4民初2165号

原告:漯河市宏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尊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峰,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漯河市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瑞麟,该公司经理。

原告漯河市宏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宏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漯河市宏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耀轩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二锋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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