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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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医院 梅州市云义搬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6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7025.8元、意外住院津贴2700元,合计69725.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担34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支付给原告***,其余受理费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