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州威纳啤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2019)豫0184执597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郑州威纳啤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任意一期约定偿还,申请人有权就所有未清偿债务申请按照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恢复执行。

申请人需要对已查封的财产续查封时,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逾期递交造成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19-12-28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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