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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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中心支公司 南京恒聚物流有限公司 凤城市景腾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1841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合计19211.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2000元(包含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不足部分17211.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50%即8605.7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限额内承担50%即8605.75元; 二、原告***的交通费600元、误工费3661.77元、护理费1444.03元,合计5705.8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承担5000元,不足部分705.8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50%即352.9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限额内承担50%即352.90元; 三、原告***的复印费50元,由被告***承担50%即2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50%即25元; 四、被告南京恒聚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所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被告***承担155.5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155.50元,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